·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延边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结果的公示
自****年*月,延边州被国务院食安办确定为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创建试点以来,延边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工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中向好,较好地完成了创建任务。今年,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统一部署安排,依延边州人民政府申请,省政府食安办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评价细则(****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省级评审操作指南(****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评审工作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明查暗访检查、领导访谈三种方式,对《评价细则》基础工作、能力建设、生产经营状况三大项**个指标,逐项评分,资料审查共查阅创建材料***份;现场检查共抽查点位***个,其中明查****,覆盖**类业态的**个点位;暗访****,覆盖*类业态的**个点位。由省政府食安办、州政府食安办及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访谈组,对延边州党政负责同志及各**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了集中访谈和深度延伸访谈。完成了对延边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工作的省级初评工作。经综合评议,延边州已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安办提名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省政府食安办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南湖大路***号,**省*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协调处,邮编:******;电子邮箱:***********。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